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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星期一

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 一九O八年王位继承法






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 一九O八年王位继承法

此法案对议会对于王位继承时某些事项制定的有关法规进行统一。

1908年8月4日

1.短标题,等:

(1)本法的短标题是1908年王位继承法。

(2)本法是对在本法附表中提到的各法规进行统一的法规。

根据1915年库克群岛法(1966年再版第三卷)第629条,本法效力延伸至库克群岛。

本法在纽埃岛有效。(见:1966年纽埃岛法(第38号)第688条第(1)款)。

2.议会不因王位继承而解散:在任何王位继承时大议会不因为这种继承而终止或解散,不受这种继承的影响,它应该继续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但总督使其停会或解散的情况除外。

参照:1888年第3号法第2条。

3.大议会议员重新宣誓:在任何王位继承后的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大议会议员要向当时的最高元首进行新的效忠宣誓,因之,应当宣读并应用宪法第46条;

规定,本条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王位继承要求大议会开会。

参照:1901年第16号法第3条。

宪法是指1852年新西兰宪法(联合王国)。关于进行声明代替宣誓的权利。(见1957年宣誓和声明法第4条;又见该法的第27、28条和29条(b),根据这些条款规定该法第三部分不影响本条要求进行的宣誓)。

4.王位继承不影响在其宣布之前做过的事情:任何王位继承不影响在总督公告该继承之日以前在新西兰所做过的任何事情;但是这种王位继承可以影响在这种继承之后、但在公报上声明公告之日以前在新西兰所做的所有事情,不是根据本法规定受到影响的事情将如同没有发生这种王位继承一样,具有相同的效能。

参照:1888年第3号法第3条。

在本法中使用的“新西兰”一词包括库克群岛。(见1915年库克群岛法第629条(20)款(1966年再版,第三卷))。

在本法中使用的“新西兰”一词包括纽埃岛,见1966年纽埃岛法(第38号)第688条(2)款。

5.由总督进行的所有任命等继续有效:由总督、或由任何人代表国王陛下凭借所任职位、或根据皇家议会或大议会任何法规的授权、或由根据这些法规制定的规则或条例的授权颁布的任职或任何种类、性质的雇用的委任令状或其他授权都将继续有效;虽然有任何王位继承,在其被正式废止或解除之前,都具有就如同王位继承没发生一样的效力,尽管已故国王威廉四世陛下一年通过的一个皇家议会法案中有与此矛盾之处。

参照:1888年第3号法第4条。

6.代表国王陛下进行的所有民事或刑事诉讼继续进行:以国王陛下为一方的、或以他的名义或由其授权已经开始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包括民事的或刑事的)都不得因王位继承而停止、中断或受到任何影响;要以其继承者的名义把每项这种诉讼或诉讼程序进行下去,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完成或奉行,就如同没有发生这种王位继承一样。

参照:1888年第3号法第5条。

7.契约不因王位继承受影响:由国王陛下或其代表与任何人、团体或当局合法签订的所有契约、和契约具有的各种权益和有关义务者由其继承者分别承担,尽管在任何这种契约上没作明文规定。

参照:1888年第3号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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