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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8日星期日

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 一九一二年代理总督权力法




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 一九一二年代理总督权力法

目 录

标题



1.短标题

2.名词解释

3.总督的法定权力和其他权力可由代理总督行使。

4.对副总督或行政长官的代理也作相同的规定

5.本法具有追溯效力

1912年代理总督权力法(1912年第4号)

此法案规定由代理总督行使的某些权力和赋予总督的权力。

1912年9月12日

鉴于,根据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于1907年11月18日签发的盖有国玺的特许证书对于统治新西兰自治领的总督职权作了永久性的规定;又鉴于,上述特许证书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该证书中赋予总督的所有权限都可赋予副总督,或者,如果在自治领没有别总督的情况下可以赋予国王钦准掌管自治领政府的某个或某些人;还鉴于,上述特许证书进一步规定,在莱些情况下,当总督临时离开其政府职位或离开自治领时,他可以用盖有自治领国玺的文件确定并任命一名代理总督行使、完成和执行上述特许证书中赋予总督的权能(只能行使在文件中予以规定和限制的那些权能);又鉴于,新西兰现行法律可以在今后随时赋予新西兰总督某些权能;又鉴于,如果任命这种代理,为其更便于和更有效地行使这些权能、制定此法是适宜的。

1.短标题:本法可叫做1912年代理总督权力法。

注:虽然在本次再版中凡可能的地方都用现代名称“Governor—General”代替了“Governor”这个名称,但在本法中“Deputy Governor”并未改变。

2.名词解释:在本法中“上述特许证书”意思是指在本法的序中提到的那个特许证书、或是指在任何时候通过的对它进行代替或补充的特许证书。

注:由1917年5月11日签发的特许证书永久性地确立了总督这一职位,见1919年公报第1213页。

关于“Governor”和“Governor—General”两个词在成文法中的意义,见1924年解释法第4条。

3.总督的法定权力和其他权力都可由代理总督行使:当总督临时离开政府职位或新西兰时,由任何新西兰有效法规和上述特许证书赋予总督的一切权能均可由总督任命的作为其代理的人员行使,但是必须依照在任命其作为代理人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行事。

4.对副总督或行政长官的代理也作相同的规定:当特许证赋予总督的权能给予上述副总督或上述任命的掌管新西兰政府的其他人时,如果副总督或其他掌管政府的人临时离开政府职位或新西兰时,本法第3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副总督或上述被任命管理政府的人员的代理,但是必须依照任命其作为代理人的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行事。

5.本法具有追溯效力:在本法通过之前,代理总督或当时其他被任命掌管政府人员—的代理人行使由任何新西兰有效法规赋予总督的任何权能都是和被认为是具有同样的合法法、都具有和被认为具有同样的效力,就如同由任何有效的特许证书为此授过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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