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
《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又译《威坦哲条约》,是1840年时英国王室与毛利人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条约的签订,促使新西兰建立了英国法律体系。同时,也确认了毛利人其土地和文化的拥有权。该条约被公认为新西兰的建国文献,该条约目前仍为现行文件。
怀唐伊条约签约背景
1642年的时候,荷兰航海家阿贝尔•扬松•塔斯曼没有上岸,也没有意愿要把新西兰变成荷兰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国船长詹姆斯•库克“发现”这块地的时候,毛利人已经居住将近一千年了。按照他们英国的原住民头衔的教条(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个国家的本地人有权力可以运用拥有权。从1800年后,许多澳洲,欧洲的捕鲸鱼,捕海狗的人,商人,传教士等人开始定期地来到新西兰海岸,利用这土地的资源。到了1838年,就已经有两千位欧洲人居住在新西兰了。这时候犯罪跟卖淫的比率也渐渐地增加,对各位白人跟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胁。同时,法国和美国因为经济贸易上的原因,也开始对新西兰有兴趣了。特别是法国想篡夺英国,把新西兰变成他的殖民地。因为有失实施法律的现象和法国的威胁,1832-1839年间英国政府决定委派詹姆斯•巴斯比 (James Busby) 去保护英国在新西兰的经济利益。虽然他的权利有限(毛利人称他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绩是把许多新西兰北岛的毛利族联合在一起然后成立了“新西兰联邦的联合部落族长”(Confederation of the 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这时因为毛利人怕法国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们写了一个请愿,要求受英国女王的王室保护。英国必需要在新西兰实施主权这件事才得以实现。
在1839年时,英国殖民地办公室委命威廉•霍布森队长(William Hobson)当任女王阶下的新西兰领事。霍布森被命令指示去“处理新西兰的原住民让他们认出阶下在全部或部分岛群的权利”。所以在1840年1月的时候,霍布森就搭船从悉尼到新西兰,他就请巴斯比写出一个协定的草稿,而且也请他作他们的谈判。巴斯比就详尽的创立这条约的英文版。但很显明的是霍布森和他的随行员都缺乏先前的条约谈判经验。经过很小的修改后,霍布森在二月四号就把条约抄本交给一位传教士,亨利•威廉牧师 (Henry Williams) 去翻译成毛利语的版本。这个翻译工作非常困难,因为有很多英文字都没有相等的毛利意思。到了1840年2月6日的这一天,有45位毛利领袖族长跟英国政府在怀唐伊(Waitangi)这个地方签订了条约。后来这个条约循环到全新西兰的北岛跟南岛各个地区。一共有39位毛利族长签定了这份条约的英文版,而有512位族长签定了毛利语的版本。
怀唐伊条约内容
前言
大英帝国的维多利亚女王担心和情愿保护新西兰本地的各位毛利族与首领者的掌权、财产,而且必需让他们能够享受安全、和平及稳定的生活,因为许多人已经不断的从英国,澳洲,欧洲等地方移民来这里住了。所以我觉得必须要任命一位授权的职员者来对待新西兰的原住民,叫他们承认陛下(英国女王)在这里全部或部分的统治权。所以陛下很希望建立一个固定形状的平民政府,可以建立必要的律法制度,同时避免可怕的后果。王后的大臣们很满意地授权派我--威廉•霍布森队长去邀请各位联邦独立的新西兰毛利首领们来同意这几章条约和条件:
第一章
新西兰联合部落的长官和其他还未参加联合部落独立领袖,必须要完全与毫无保留地让给英国王后他们所有的统治权、民权及相关权力,就是这所谓“联邦的独立领袖长官”据认为拥有的统治主权。
第二章
英国女王陛下证实与保证各位新西兰的首领与部落和他们个别家庭及单独人中,专有的和无打扰的继续拥有他们的土地,渔场与森林地产及别的意愿保留的固有财产。但是这联合部落长官和独立的领袖必须让步给她阶下,他们全部土地专有的先占掌权,所以业主能够疏远的处理,可以用同等的价钱卖给移居者等人。
第三章
关于报酬与考虑,英国女王给予所有新西兰居民所有英国臣民的民权跟特权--签名者:威廉•霍布森,省长陆军中尉。所以我们,新西兰联合部落长官的联邦们,聚集在怀唐伊的代表大会,和我们独立部落的首领在新西兰各个领土地区,能完全明白这必然结果的条约条款,接受与进入这条约的精神和意义,请各位将名字签在这纸上规定的地方。
签定
怀唐伊条约拟定出来并经翻译之后,又经过了一整天的辩论,才于1840年2月6日在岛屿湾(Bay of Islands)的怀唐伊镇正式签署。当日,北岛的43位酋长签署了这份条约。在随后的8个月之内,全国各地先后有500多位酋长在该条约上签字。签署条约的地方和建筑物至今仍保存完好。“怀唐伊历史保护区” 现已经成为一个旅游胜地,那里有一座大型的毛利会堂、一座殖民时期的教堂、一根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旗杆和一艘长长的毛利战船(waka taua)。
解释问题
大英帝国与其殖民地当年签署的大多数条约和协议多已被人们遗忘。但《怀唐伊条约》至今仍在新西兰法律和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人都认为它是新西兰的建国文献。尽管如此,自签署之日起,对该条约的解释却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该条约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个条款。但由于该条约的制订人员和翻译人员缺乏法律经验,因此,条约的毛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在解释上存在着重大出入。第1条论述的是统治权(Sovereignty)。英文版本说毛利人同意交出自己的主权或统治权(kawanatanga),交给英国王室。虽然英文版本中注明将权力完全移交给英国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却暗示毛利人与王室分享权力。第2条涉及的是酋长地位(tino rangatiratanga)问题。毛利文版中许诺给毛利人更多的权力,允许他们拥有现有的宝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说允许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渔场和其他物产。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这个词则暗示着对语言和文化等内容的拥有权和保护权。第3条许诺毛利人享有大英帝国臣民相同的权利,同时,其传统和风俗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怀唐伊法庭
虽然《怀唐伊条约》被认为是新西兰的“建国文献”,但其赋予毛利人的许多权利都被忽略。尽管受到该条约的保护,毛利人却在19世纪和20世纪失去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是如何失去的?这是人们常常质疑的问题,也是引起毛利人不断抗议的原因。新西兰政府于1975年成立了怀唐伊调解庭(Waitangi Tribunal)以向世人昭示应该尊重该条约的效力。自那时起,怀唐伊调解庭已经受理了许多毛利部落(Maori iwi)向政府提出的权利诉求案件。在许多案例中,政府通常都被判决以金钱或土地的形式向毛利人做出赔偿。在最近10年中,新西兰政府与毛利部落,其中包括怀卡托(Waikato)的泰努伊部落(Tainui)和南岛的纳塔胡部落(Ngai Tahu),都达成了重大和解。相当一部分赔偿金用在了毛利人的教育和健康服务。到底哪个版本的《怀唐伊条约》是正确的呢?其实两者都正确的。因为这两个版本都经过签署。怀唐伊调解庭在裁定案件时,必须参照这两个版本,缺一不可。
影响
条约签署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大量移民对土地需求的压力下以及英国当局坚持其权威,致使条约的影响力减弱。一些毛利人部落拒绝出售土地,或者在他们的部落土地上拒绝接受英国法律,因此触发了1860年间的新西兰战争,造成大量土地充公及其它不公正的事件。至1890年间,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新西兰土地仍掌握在毛利人手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以非常不利于毛利所有者的条件租借给了欧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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