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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華僑條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華僑條文:


編者按:近期網絡對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各種不同理解,現將有關華僑條文原文刊出,建議各位查閱汉密尔顿华人晚晴活动中心網站9月4日刊登的《中国侨办官员谈便利外籍华人和保护华侨国内权益》一文進行對照,或許為你找到正確铨釋有所幫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條文: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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