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knowledgments:Hamilton City Council,Hamilton Celebrating Age Centre, Lottery Community Committee-Waikato,Trust Waikato,COGS,Wel Energy Trust,Creative Waikato, Norah Howell Trust, Len Reynolds Trust, Tindall Foundation
2013年8月27日星期二
新西兰麦卢卡蜂蜜出口产品遭质疑
新西兰麦卢卡蜂蜜因含有一种独特的活性抗菌物质——独麦素而被喻为“国宝”,并使得新西兰蜂蜜在国际市场上独占鳌头。不过有报道披露,新西兰麦卢卡蜂蜜出口产品乱象丛生,一些不含独麦素的新西兰产蜂蜜也在商标上标注为麦卢卡蜂蜜,以此获取高额利润。
据新西兰《星期日先驱报》25日报道,英国食品标准局已发布消费警示,要求各地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新西兰麦卢卡蜂蜜,因为经过检测发现一些麦卢卡蜂蜜中根本不含活性抗菌物质,存在产品成分标识不实、误导消费者现象。
报道说,相关英国食品研究机构此前曾对5个品牌的新西兰麦卢卡蜂蜜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发现有4个品牌的新西兰麦卢卡蜂蜜中根本不存在活性抗菌物质。然而,一罐重量为250克的新西兰麦卢卡蜂蜜在英国的零售价高达35英镑(约合350元人民币),是普通蜂蜜价格的20多倍。在亚洲市场,号称为新西兰麦卢卡蜂蜜的品牌众多,质量也参差不齐,情况亦不容乐观。
麦卢卡是新西兰的一种天然茶树,麦卢卡蜂蜜是蜜蜂采集这种茶树花酿制而成的蜜。麦卢卡树林主要分布在新西兰南北岛的山地和海湾,尤其是北岛东海岸的干燥地带。据了解,麦卢卡蜂蜜中含有一种独特的活性抗菌物质——独麦素,它具有很强的抗菌及抗氧化作用,可以促进机体伤口自然愈合,尤其在调养胃肠道方面表现极佳。
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说,新西兰一家蜂农协会估计,新西兰每年大约只出产1700吨麦卢卡蜂蜜,但仅在英国每年就销售了大约1800吨标注为麦卢卡的蜂蜜;而在全球范围内,每年大约销售1万多吨标注为麦卢卡的蜂蜜。
新西兰蜂蜜的年出口额约为1.2亿新西兰元(约合6亿元人民币),但新西兰政府并未制定麦卢卡蜂蜜的统一标准。
新西兰独麦素蜂蜜协会主席约翰•罗克利夫说,新西兰销售的麦卢卡蜂蜜数量超过其产量是行业内众所周知的秘密,但可惜该行业未能就此有效应对,现在应当严厉打击假冒麦卢卡蜂蜜的行为,制定统一的标准,以维护麦卢卡蜂蜜的声誉。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如果新西兰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应有标准就会令消费者失望。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将与蜂蜜行业的代表及其他政府部门合作,为麦卢卡蜂蜜制定一个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科学的定义标准。
新西兰《星期日先驱报》25日在一篇评论中说,新西兰麦卢卡蜂蜜行业的混乱局面有损新西兰“干净、绿色”食品的形象。
来源: 新西兰联合报
薄熙来案8月25日庭审实录
25日上午,济南中院继续围绕公诉人指控薄熙来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王立军的证言提出意见,称“(王立军)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审判长立即回应:“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军到庭作证是根据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的申请作出的决定。”
【庭审现场1】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下面对昨天证人王立军发布的证人证言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王立军陈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确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明确表达了拒不接受薄谷开来杀人的态度,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吴某某审查,及违法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王立军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证言充满了欺骗,而且是信口开河。比如关于光盘的事情,他昨天讲的和他自己的笔录证词中就显然矛盾,他自己听力极佳,能够隔着一个房间关着门,在另一个房间里的事都他都能听到。他说的很多事情都是单证。他说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没有练过拳术,而且也没有这么大的打击力。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证人王立军发表的相关证言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听清,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的时候会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经认定他形成滥用职权罪和叛逃罪,特别是叛逃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他狡辩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续。
审判长:对于已经经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讨论,这都是公之于众的判决。
被告人:综上,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审判长: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军到庭作证是根据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的申请作出的决定。
被告人:谢谢。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证人王立军与被告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因为打过他耳光、免过他的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他一出庭就对被告人表现出极大敌意,说他不是证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证人的回答,对照他以前的在侦查阶段作为证人的证言笔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言,说谎的地方多。
辩护人:他说了谷开来给他讲了杀人,他不相信谷开来杀人,所以他没有对谷开来杀人这个事儿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他又坚持他给被告人汇报了,被告人却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说他自己不相信,同时又说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讲谷开来经常撒谎,动不动就说要干大事,她还经常报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军到底是去汇报?是向被告人去汇报还是另有目的另有动机?辩护人看来他不是汇报而是去要挟被告人,因为要说汇报,他不应该向被告人汇报。如果他深信谷开来杀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开来的丈夫,是他的亲属,你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杀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汇报,这是违反相关的回避规则的,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讲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讲让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时又告诉你这事儿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挟,根本不是汇报。因为他汇报挨了打,这根本站不住脚。
【庭审现场】(2)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立军的证言。王立军证言证实以下3个事实: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诉被告人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之后,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给薄熙来送去王智、王鹏飞、郭维国的辞职信。
(2)吴某某对以辞职信为名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11.15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
(3)自己被薄熙来违规免去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解释自己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原因。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现场勘查。1月29日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关材料、物证。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态度。
(2)1月29日晚上,去薄熙来家送王智、王鹏飞等人的辞职信,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就是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举报信。自己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谈话、审查,但按照薄熙来要求审查了王智、王鹏飞,并将审查结果向薄熙来汇报。
(3)2012年1月30日就听薄谷开来说要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1月31日,薄熙来让他重新制作调整王立军副市长分工表。
(4)薄谷开来参与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对王立军出走事件的研究,会后薄谷开来与大坪医院领导协调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并交其具体办理。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1)薄熙来告知薄谷开来王立军说她杀人后,薄谷开来告诉薄熙来王立军在诬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来告诉薄谷开来,自己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说是他这辈子第一次打人。后来,吴某某也告诉自己,薄熙来让吴某某和郭维国在场,大骂王立军,对王立军说,你告吧,你去告吧,怎么不连我也告啊,越说越急,扇了王立军一个耳光,王立军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来还气得摔了杯子。
(2)2012年1月29日,吴某某向她和薄熙来汇报王鹏飞、王智的辞职信就是举报她杀人的举报信。她当即提出由吴某某“查查王鹏飞、王智”,薄熙来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两次书面要求关某某以诬告陷害罪审查王鹏飞。2月15日再次找了关某某之后,王鹏飞被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3)2月7日凌晨王某汇报王立军事件,参与听取汇报,提出可以说是王立军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导致他出走,并提出让大坪医院出具王立军诊断证明,薄熙来未要求其回避。薄熙来同意她的想法。当天中午,薄谷开来找来朱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由医院出具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重庆新桥医院眼科主任孙某某、重庆新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军办公室对王立军进行诊治,王立军自述上午在处理事情过程中与人发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击打,有耳鸣、耳痛症状。杨某为王立军检查后诊断结论为针尖状鼓膜穿孔。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副政委李某某、王立军秘书罗某、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给吴某某送王智、王鹏飞、郭维国辞职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王智交给自己的三封辞职信交给罗某。罗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辞职信交给车某,车某交给吴某某。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常务副局长王智证言,证实薄熙来打了王立军之后,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与王鹏飞一起写辞职报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王立军被免职后,吴某某找他和王鹏飞谈话,吴某某没有权力找他和王鹏飞谈话,但迫于压力,他写了一份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报告,给薄谷开来写了悔过书。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局长王鹏飞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写辞职信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吴某某找他谈话,对他进行审查。他未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写悔过书。后被禁闭7天。解除禁闭后,又被看护至3月28日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2月2日参与吴某某对王智、王鹏飞的谈话、审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对王鹏飞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经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党委书记。任职之后,薄熙来没有安排对11.15案件进行复查,谈到的就是王鹏飞、王智等人的诬告陷害。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实听关某某说是薄熙来要求查办王鹏飞,以及王鹏飞被审查的经过。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某某、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吴某某、时任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六支队干警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关某某、王某某商量确定由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立案后安排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鹏飞进行审查的事实。王某某还证实,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之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薄谷开来。把王鹏飞写的检讨书交给吴某某。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实以下2个事实:
(1)薄熙来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过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来必须报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会研究。但是薄熙来坚持不报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会后,薄熙来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在陈某某再次提醒薄熙来没有经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薄熙来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决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来电话通知陈某某,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对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当日,按照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某某、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周某证言,证实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过程。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长黄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秘书长翁某某,时任被告人薄熙来秘书车某证言,证实王立军被免职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来让车某分别通知重庆市市长黄某某、重庆市人大主任兼组织部长陈某某、重庆市委副书记张某、重庆市纪委书记徐某某、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某某谈话。并经薄熙来提议,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况下,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刘某某证实,薄熙来找其谈话时,提醒薄熙来要注意相关程序。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某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周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李某某证言,证实:未经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市委未制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即宣布该决定。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局长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情况时,薄谷开来参与听取汇报,并第一个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疾病,还提出让大坪医院出证明,薄熙来同意。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翁某某证言、工作记录,证实以下2个事实:
(1)2月7日凌晨与王某等人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一事。薄谷开来参加听取汇报,并最早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的意见。薄熙来没有让薄谷开来回避。薄谷开来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后,应薄熙来的要求拿到大坪医院的证明,并交给其秘书。
(2)2012年2月8日上午,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发布“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微博。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坪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蒋某某、重庆市大坪医院副院长朱某某、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蒋某某、朱某某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并将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交翁某某的秘书。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后补了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翁某某秘书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蒋某某处拿到王立军诊断证明,后交给检察机关。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吴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马某某,时任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传达薄熙来关于王立军有病是根据大坪医院提供的病情证实,近期确有严重的抑郁症,之前提出要休假进行治疗等指示后,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草拟“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过程,翁某某经上报薄熙来同意后,于当日10时54分通过重庆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发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号王立军刑事判决书,证实以下内容:
(1)该判决书确认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号《立案决定书》、重庆刑警总队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对尼尔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庆市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判决还认定,2012年1月29日之后,王立军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
(2)该判决认定,2012年1月底,王立军向当时的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但被认为诬陷并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军因其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宣布调整,身边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感到处境危险。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领馆,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经我有关方面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王立军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薄谷开来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号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刑事判决书,证实: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是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的办案人,因在办理该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阳有期徒刑七年,王鹏飞、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经王鹏飞、王智确认的二人辞职信复印件,辞职信内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杀害英国人尼尔伍德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写给薄谷开来的悔过书;王鹏飞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证实:王智、王鹏飞被审查后,王智向薄谷开来写出悔过书,后因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被以诬告陷害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纪委石子山办案基地,王鹏飞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148号。上述书证证实,吴某某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纪委副书记王某某2人的工作笔记复印件、情况说明。关某某的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谷薄开来反映王鹏飞诬告陷害的情况及如何采取措施的情况;王某某的自书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况。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鹏飞职务任免材料,证实王鹏飞曾任职及被免去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提名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免去王鹏飞副区长职务的相关书证,证实王鹏飞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人选提名。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签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7日上报的《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该请示中明确表述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的内容。薄熙来在该请示上予以签批,证实薄熙来知道并同意对王鹏飞取消副区长提名。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圈阅的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部分干部职务调整的建议》、《干部职务调整建议方案》及《重庆市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记录》、《重庆市公安局干部会议建议方案》,证实: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月2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在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刘某某主持会议,陈某某宣布对王立军的免职决定。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发出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同志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职务任免征求意见函发出经过》,重庆市委组织部机要件交寄单。证实:2月1日重庆市委常委会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函传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处,2月2日将征求意见函以机要1595号,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5号,《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纪要》,证实:自2012年2月1日王立军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提议并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大坪医院出具的虚假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4日。公诉人宣读该诊断证明书内容:我院保健小组于2008年7月接市委办公厅通知,患者纳入我院重点保健对象。近年来,患者经常与大坪医院保健小组医生在一起交谈时,曾不断谈到工作压力太大,长期睡眠严重不足,睡眠时间通常只有2一3小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夜间甚至不敢关灯睡觉。2011年10月,患者因严重睡眠障碍,曾来我院要求进行住院治疗,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计划实施治疗。2011年年底以来,患者几乎每天到大坪医院找医院保健小组医生交谈,保健小组医生发现患者思维迟缓,思考问题及语言表达时缺乏逻辑性,经常出现情绪暴躁、喜怒无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症状,经常出现情绪波动,曾有轻生念头。保健小组会同有关专家小范围进行讨论,认为应该及时用药治疗,但患者拒绝。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电话给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要求次日上午来院详细检查身体和治疗。但始终未来医院就诊。有关专家根据患者上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患者目前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建议组织干预,对患者实施治疗。此证。2012年2月4日。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坪医院出具的《说明》:由于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我院诊断治疗资料出于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为洪铁军。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蒋某某应薄谷开来要求后补的,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立军在大坪医院的原始会诊记录、就诊病历资料。病历中记载王立军曾因慢性胃炎、枕神经痛、枕神经带状疙疹、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慢性中耳乳突炎、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就诊,没有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记载。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媒体信息专报》。该《专报》内容:“王立军事件”的舆情反应、“王立军事件”的最新舆情动态,证实王立军事件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微博发布信息“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后,引发网上跟贴、热议。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该《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行为。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2007年4月5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有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
审判长,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薄熙来有意见可以发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重点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留到辩论阶段再发表。
被告人:我就对证据本身谈一点感想。公诉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很尊重这些工作。昨天审判长也很关心我,我觉得济南中院是很人道的,在审理过程中是很文明的,我很感谢你们。总的来说公诉人提到的这些证词,我的感觉他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很辛苦,但我觉得这些证词实际上有很多是断章取义的,而且几份证词也仅仅取了证人对我不利的那一句话、两句话,而且证人的证词证言前后矛盾。第一,1月29日我打王立军耳光的事。第二,任免王立军的过程。第三,审查王鹏飞的事儿。第四,精神病的诊断证明。第五,开来2月7日也参加的情况。我想补充几个情节,王立军身边的人被审查的失踪这个事情我只说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我完全不知情。”刚才吴某某说我指示他去双规,没有任何依据,他这个话他完全是推卸责任,我完全不知道这些情况。还有,关某某说是王鹏飞是我让他双规的,是在撒谎,关某某当时找到我跟我讲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要求对他进行审查,我立即跟他说你不要动,你不要处理对谷开来的这些举报信,你根本不要管她。然后过了一段,我把他叫回来,我只是对关某某讲王立军叛逃,谷开来杀人的这个嫌疑,这两件事突如其来,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作为公安局长,应该把这两件事给搞清楚,那时候我还是市委书记。公安局长跑掉了,我让新任的公安局长把事情搞清楚,根本不涉及要求他审查鹏飞的事。实际上关某某是王立军第二,他是钻这个空子,走夫人路线,他当时的心态完全是讨好我,讨好谷开来。我说那行,你让律师看看,他说这个事情涉及到法律问题,是不是让律师也看看。过去在涉及到我的问题上,我不想涉及到别人,但现在我看见关某某这么造谣,我觉得这个人在道德品质上实际让我感觉遗憾。
审判长:请注意措词。
被告人:王立军跑掉,昨天也说了很多。在这个问题有几份证词实际谷开来讲的是很坦率的,也讲的很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你手上的材料是从哪里取得的?
被告人:在案卷里面,我抄下来的。里面谷开来讲王立军出走的主要责任在我,谷开来说她不允许王立军进3号楼,而且每天他都到家里来是我的意见,而我以后又跟王立军有矛盾,我就不允许他的车再进三号,王立军想去看范老太太,也就是她的妈妈,我也没让他去,这是一件事。我让吴某某、关某某来审查王立军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学生。再有一个谷开来也讲,2月2日王立军痛哭流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等,这些被薄熙来给拿走了,所以王立军很害怕。再有在11.15案件王某签字的公安局证明,那份签字材料是王立军亲手交给我的,但是我没有告诉薄熙来。
被告人:这些事情我并不了解,都是谷开来直接让关某某、吴某某这两个她认为是朋友的人干的,刚才举证的大量书证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关于王立军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们当时到底是个什么心态,王立军当时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摆在桌子上,并交给谷开来,以此来向谷开来表示忠心,王立军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开来在联系。我还想说一下王立军的这些学生不像是公诉人说的那样一身正气,我举一个例子,谷开来曾经请王智、王鹏飞、李某3人一块吃饭,就是要在他们之间商量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我个人认为就是一场闹剧,这是谷开来和王立军共同在导演的,吴某某当时其实是当了谷开来的帮凶,现在却想把责任往我身上推,吴某某和关某某的证言,我认为都是不真实的。再有,王立军说失踪的人是谷开来让王立军抓的,和我无关系,是王立军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来的,谷开来还说,我和王立军说我一会儿就去审问他们,谷开来还说了审查时还叫着吴某某,说他是市委办公厅主任,这与我毫无关系,这是个闹剧,这是吴某某、谷开来、王立军一块编导的,和我无关系。
审判长:法庭调查是为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
被告人:关于王立军的病情关某某曾经有过证词,这也是律师向我核对证据时我摘录的,他当时讲王立军身体状态不行,睡眠不足,精神崩溃,已引起干警队伍不稳定,王立军自己还提出要对其进行减压,应调整对其的分工之类的话,还有,关于吴某某有一段证词,他讲2月7日凌晨吴某某说我和翁某某、王某就王立军叛逃事件进入3号楼向薄熙来汇报,当时薄熙来、谷开来都在。关于开会的事,关于重庆市公安局2月4日的交接,我当时讲的意见,一是王立军关某某的工作都很重要,要稳妥地交接,二要交接好,要充分肯定王立军以往的成绩,三要保持社会的稳定,2月3号2月4日是重庆开大会交接的日子,我建议王立军暂缓到北京开会,没有限制他自由的意见。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这几个部分都是重庆的精华的所在,我本人绝无贬低他的意见,因为重庆的7个副市长都没有一个兼任局长的。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局长职务,但是这是一个综合体,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庭审现场】(3)
被告人:我有失误,而且我觉得王立军整出这么多麻烦事来,我觉得确实需要换一换岗位,清静一下,沉淀一下,有好处,我丝毫没有贬低他的意思。最后还有涉及王鹏飞副区长的事,公诉人有一系列证据说我不赞成王鹏飞当副区长。事实上是关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谈到还有一个王鹏飞当副区长的事妥不妥,其实王鹏飞、王智、李阳这几个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认不出来,我和他们差好几级,从来对他们就没有印象。王鹏飞这个事我没有印象,关某某在我办公室跟我讲了谷开来那封信的事之后,又主动跟我提起王鹏飞任副区长的事,我的印象中过去没有任何人给我提起过,我没有印象。他提示我风头上任命王鹏飞合不合适,我确实马上联想到,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的弟子,众所周知,且从东北带来的,在这个风头上再当副区长,拿去选举合不合适?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两位律师在庭前会议上,在公诉人展示证据时,已将公诉人展示的所有证据都予以复制,在法院接收公诉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时,辩护人也都及时赶到济南复制材料。本庭注意到辩护人已经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点和重点,下面由你的辩护人再发表一下意见。
辩护人:第一,王立军汇报后斥责王立军并打他耳光,这在薄谷开来、郭维国和王立军的证言,都可以证实,2012年1月13日薄谷开来杀完人以后,14号就告诉了王立军,15号就告诉了郭维国,郭维国15号又及时向王立军汇报了这个事实。即王立军不仅仅只听到薄谷开来讲,还听了郭维国讲。就是说作为公安局长,他应该怎么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时查处,王立军首当其冲,是他的责任,这一责任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询私枉法罪,该罪的主要内容就是包庇谷开来,这是第一个事。
1月28日晚王立军见完被告人后回到他的办公室,大约11点,徐明讲他到了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某也在,见面后,我觉得王立军很兴奋,还说几个参与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辞职,这些事都是王立军他压着。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军的耳光,下午郭维国与王立军在一块的时候,对王立军说,既然薄熙来打了你耳光,说“既然咱们这样做不好,还不如把整个事情盖子揭开”,即谷开来杀人案揭开。
被告人:审判长,我申请插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辩护人讲到王立军想敲诈我,包括郭维国、徐明的证明,这个事他没跟我明确提过,我也从来没答应过他,我当时的心态对王立军的胡言乱语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这么大。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按王立军昨天自己的说法,连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开来杀人的情况下,还有薄谷开来否认的情况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证明,被告人当然有理由怀疑他说谎,在这种情况下又识破了王立军敲诈的目的,所以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辩护人:但是根据证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长的证言说,关某某见王某某时说这个事要立案侦查,这个事是被告人让办的,你一定要办,有什么事我负责任,说明关某某在自作主张,被告并没有让你对王鹏飞立案侦查。他自作主张做了这么个事儿,案发后又将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后来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的理由是因为他私自领取枪支,脱岗三天,因为在王立军出走美领馆以后,他作为公安岗位上的重要负责人,手机连着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鹏飞还给王立军出逃美国领馆提供车辆。基于这些事,当时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与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没有关系,所以王鹏飞立案侦查与本案被告人没有关系。同时在这里边还要讲一下,证人周某明确讲,关于王鹏飞副区长提名取消的问题,周某讲被告人没有给他打过电话,陈某某的证言里说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组织部报了,在案书证里也有公安局向组织报的,所以陈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鹏飞这个事,并不是被告人主动说。也就是说最后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鹏飞提名这么个事。同时,在案的判决书也能够证明事后实际上王鹏飞被判了拘私枉法罪。这个像刚才被告人所讲,如果同意了他,等于同意罪犯去当副区长了。对王立军免职这个事,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等人能够证实:在开会讨论以前,被告人分头征询这些人的意见,这些人没有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也有当时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所有的人都是没意见,都同意对王立军的工作进行调整,虽然在证据里面陈某某提醒过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调整这个决定做出以后,具体到公安局去宣布这个决定的时候是陈某某和刘某某,这二人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说我们现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证言中都体现不出这一点,因此说决定调整王立军的工作,宣布对他的工作进行调整,整个过程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决策的。接下来是关于纵容谷开来参与应对这个事儿,证人翁某某、王某、吴某某的证言,这个事是2月7日零晨一点左右,在被告人家里,当时被告人和谷开来已休息,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开来参加这个事,是谷开来先下的楼,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听到了这些情况,就插了句话,他有精神病,是否以这个理由而对外宣传,而不是有意的让她来。吴某某和谷开来的证言,医院的相关人员都能够证实王立军有病的相关情况。
审判长:你这段发言的目的,重点想说明什么问题?
辩护人:我说这些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我从另外一方面来解读。
审判长:关于本节的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听清,被告人还有需要发表的意见吗?
被告人:讲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态度,不论是郭维国、吴某某的证言,都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推想,或者有的认为我表明对11.15案的否定,或者认为我不让查,或者认为我与王立军怎么了,我当时就是摔了个杯子,我自己修养不够。谷开来讲,我告诉谷开来11.15案你杀人的事是王立军对你的诬陷,这个事情是她对我讲,怎么现在成了我告诉谷开来是王立军诬陷你?谷开来讲是我要查王鹏飞和王智,这太离奇了。
审判长:你坚持刚才的观点,认为谷开来、吴某某反映的相关证言都不是真实的?
被告人:这都不是真实的。王立军讲,我一拳打过去,医院有证明,是穿孔,请法庭调查,我当时是打了王立军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么造成的,公诉人讲到,关某某讲说到任以后我从来没有安排他复查11.15案件,实际上这是不真实的,实际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时候,我马上给他讲应该查清。
审判长:你认为关某某的证言也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
被告人:我建议公诉人不要在起诉我的过程中给王立军开脱罪责。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的更多的意见没有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我们将在法庭辩论再予以详细的阐述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综合证据:
1、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2、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指定管辖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执行逮捕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况。
3、公诉人出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在案证据均依法调取,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等情节。
4、公诉人出示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法律文书,证实追缴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所得2680.6708万元。
5、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身份。审判长,本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审判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的事实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对于王立军叛逃案件中我的责任,我刚才讲的所有的话,都是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讲的话,我的意见将会在辩论阶段再来表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现在我没有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法庭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除被告人和辩护人庭前调查时所提出的取证申请外,被告人和辩护人还有无新的申请?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来源:新华网
庭审结束 薄熙来案四大悬念待解
薄熙来案法庭调查阶段的结束,标誌着庭审工作已接近尾声。连日来,随着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激烈对质,环绕着薄案的诸多谜团都已一一揭晓,但从目前来看,此案仍有几大悬念亟待求解。
首先,薄熙来当庭翻供能否洗清罪名?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其当庭承认中纪委给他“吃好住好,办案文明理性平和”的情况下,薄熙来的翻供缺乏站得住脚的理由。曾在重庆被“黑打”的律师李庄认为,翻供必须有两个理由,一是证明自己遭到了刑讯,第二拿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原来的口供,“以‘压力大’为由翻供肯定没用,把谁抓起来都会有压力。”
而与之苍白无力的翻供理由相比,公诉人当庭举示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多媒体证据,结合多名证人出庭,证据链扎实到位,足以证死真相。由此来看,薄熙来恐怕胜数不高。
其次,薄熙来一审判决结果如何?我们不妨参考下此前“二陈”案的结果:1998年7月,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以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2008年4月,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今次济南检察院指控薄熙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远高于“二陈”,其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也远大于陈良宇,“三罪并罚”后,其判决结果应该不会比“二陈”明显偏低。且薄熙来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缺乏获得法庭宽大处理的理由。甚至还有司法界人士认为,薄熙来翻供或被从重量刑。
再次,薄熙来妻、儿是否将被追加罪名?从已经披露的资料看,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几乎都是通过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来进行“交易”,而其涉嫌滥用职权也与薄谷开来谋杀案直接相关。而此前的合肥审判只审理了她的杀人罪,可能存在漏侦漏诉。至于薄瓜瓜,亦被揭露与行贿人徐明有千丝万缕的联繫。业界人士认为,若中国司法机关能明确在薄瓜瓜名下财产属非法来源,则有权向美国政府提出要求,冻结其在美国的资产。但由于起诉书中没有出现对其“另案处理”的字眼,说明没有立案,可能将不被起诉。
第四,薄熙来是否会不服上诉?由于薄熙来几乎全盘否认公诉人指控,外界评估其在一审判决后提请上诉的可能性颇大。一般情况下,法庭会在庭审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而如果被告提请上诉,则必将启动二审程序,那么,薄案的最终结果可能数月后才能尘埃落定。
来源:香港大公网
首先,薄熙来当庭翻供能否洗清罪名?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其当庭承认中纪委给他“吃好住好,办案文明理性平和”的情况下,薄熙来的翻供缺乏站得住脚的理由。曾在重庆被“黑打”的律师李庄认为,翻供必须有两个理由,一是证明自己遭到了刑讯,第二拿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原来的口供,“以‘压力大’为由翻供肯定没用,把谁抓起来都会有压力。”
而与之苍白无力的翻供理由相比,公诉人当庭举示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多媒体证据,结合多名证人出庭,证据链扎实到位,足以证死真相。由此来看,薄熙来恐怕胜数不高。
其次,薄熙来一审判决结果如何?我们不妨参考下此前“二陈”案的结果:1998年7月,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以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2008年4月,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今次济南检察院指控薄熙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远高于“二陈”,其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也远大于陈良宇,“三罪并罚”后,其判决结果应该不会比“二陈”明显偏低。且薄熙来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缺乏获得法庭宽大处理的理由。甚至还有司法界人士认为,薄熙来翻供或被从重量刑。
再次,薄熙来妻、儿是否将被追加罪名?从已经披露的资料看,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几乎都是通过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来进行“交易”,而其涉嫌滥用职权也与薄谷开来谋杀案直接相关。而此前的合肥审判只审理了她的杀人罪,可能存在漏侦漏诉。至于薄瓜瓜,亦被揭露与行贿人徐明有千丝万缕的联繫。业界人士认为,若中国司法机关能明确在薄瓜瓜名下财产属非法来源,则有权向美国政府提出要求,冻结其在美国的资产。但由于起诉书中没有出现对其“另案处理”的字眼,说明没有立案,可能将不被起诉。
第四,薄熙来是否会不服上诉?由于薄熙来几乎全盘否认公诉人指控,外界评估其在一审判决后提请上诉的可能性颇大。一般情况下,法庭会在庭审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而如果被告提请上诉,则必将启动二审程序,那么,薄案的最终结果可能数月后才能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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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會成為工黨下一個引路人?
誰將會成為工黨下一個引路人?
本週三,工黨領袖David Shearer毫無徵兆的辭去黨魁職位。消息發佈後在新西蘭政壇引起了震動。離下一屆大選還有一年多的時間,David Shearer在這個節點辭職,外界普遍認為是為明年大選做準備,留下足夠的時間給新的黨魁備戰! 政治是無情的,坊間現在最熱的話題,已經從同情老好人David Shearer,逐漸轉移到猜測那個在明年引領工黨挑戰John Key的,究竟會是誰? David Shearer為什麼走人 David Shearer對外公開的說法是,鑒於自己無法再獲得黨內核心成員的完全擁護,應讓位給新人帶領工黨迎接2014年的大選。但是讓位並不意味著離開工黨,他仍很期待擔任工黨成員和Mt Albert區的國會議員。並且表示無論誰成為下一任工黨黨魁,他都會盡全力支持。 Shearer在2009年進入國會,擔任工黨黨魁不到2年時間。他第一次成為國會列席候選人是在1999年,此前曾為前任外交部長Phil Goff擔任了兩年時間的顧問。他在2002年沒能成功獲得工黨懷塔奇爾的提名,隨後從事人道主義相關工作。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期間,Shearer和妻子Anuschka Meyer擁有豐富的援助工作經驗,其中包括1992年在索馬裡內戰期間協助設立難民營。 前總理Helen Clark從Mt Albert區議員職位辭職並到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工作後,Shearer也曾經在巴格達為該機構工作。回國後在2009年6月贏得了Mt Albert區議員席位。在2011年大選中,他獲得大多數選民支持留任Mt Albert區議員,並在2011年11月工黨前任黨魁Phil Goff辭職後成功競選成為工黨黨魁。 當年和David Shearer角逐黨魁職位的,主要就是現工黨財政事務發言人David Cunliffe。David Cunliffe被認為熟悉經濟、財政,是個成熟的政客,但是他剛愎自用,黨內人際關係欠佳,和眾多大佬貌合神離。他輸給David Shearer,與其說是本人力不能及,不如說是黨內力量妥協的犧牲品。 對於David Shearer的表現,外界的看法是,他是一個成功的社會活動家,但是離一個傑出政治家還相去甚遠。工黨在他擔任黨魁的近兩年來一直表現平平。批評人士認為,David Shearer缺乏應對媒體的能力,對於重要的經濟和社會事務缺乏足夠認識,除了過於理想化的口號外,很難吃透和闡述具體政綱。 不過,David Shearer的表現雖然一般,但在過去的幾次信任危機時,他始終能涉險過關。這一次突然辭職,是否有人逼宮現在還尚未可知。但讓人頗為好奇的是,最近一段時間工黨內外對於David Shearer的批評並沒有當初那麼強烈,他的表現也中規中矩。一直對David Shearer容忍度“超高”的工黨大佬們,為什麼會突然對他失去信心?難道,工黨一直在下好大的一盤棋? 誰會脫穎而出? 昨天下午,工黨宣佈了選舉新任黨魁的辦法和時間。從即日起,工黨接受候任黨魁的提名,截止日是8月26日(下週一)。如果獲得提名的候選人超過1名,工黨的國會議員,黨員及關聯工會組織代表等將會在今年9月15日選舉產生新的黨魁。工黨內部正在制定一個規程,以防止在選舉過程中出現人身攻擊,惡言相向的情況。 目前,David Cunliffe和Grant Robertson被認為是最有可能參與競選的人選,另一位老資格黨員Andrew Little也不容小覷。 對於外界的傳言,Grant Robertson目前保持淡定,他說他還沒有時間消化和作出任何決定。他不會對外界發表任何見解,目前也不確定是否會競選黨魁位置。他說:“我要花費一些時間,跟我的黨內同事交談,就整體做一個統籌,然後我會作出決定。當然我不排斥出任黨魁的意向。” 在Shearer辭職當天,Robertson召開了一個特別的新聞發佈會,有媒體問他為什麼要舉行這樣一個發佈會,Robertson先生說,這是因為記者一直在他的辦公室門外等了兩個小時,他需要先回答他們的問題:“我正在考慮我的選擇,當我做好決定後,我會告訴你們。” Robertson先生目前將繼續擔任副黨魁。他說,他從未表示過對Shearer有任何信心不足的想法。對於Shearer的辭職,Robertson認為是因為所有黨內成員都希望工黨在選舉中得到更好的支持。 另一位熱門候選人David Cunliffe表示,對於他是否擔任黨魁一職,他目前沒有任何決定以及計劃,一切要看未來幾天工黨內部的決定。他說:“我會咨詢工黨成員,我的選民委員會以及我的支持者,然後在接下來的幾天再做出決定。 Cunliffe在2011年黨魁的選舉中敗給David Shearer。他的才氣過人,但是性格傲慢,跟澳洲總理陸克文有點像。Cunliffe對於Shearer一直表示出不大配合的態度,曾經被Shearer降格為後排議員。當Shearer辭去黨魁後,Cunliffe說:“這是Shearer對工黨做的最大貢獻。” Andrew Little是另一個被外界視為可能成為黨魁的人選,對於Shearer的辭職也拒絕發表任何評價,僅僅以沒想到來回答。對於他是否會出任新黨魁,他也沒有任何意見發表。他對於Shearer先生的評價是:“擁有男人的『榮譽和正直』。在被問及黨魁的更換和交替是否會損害工黨利益,Andrew Little說:“黨內的競爭永遠不是一件好事,但這是現實,我們必須接受。” 工黨的財政發言人David Parker曾在2011年工黨黨魁換屆時,也曾經是候選人,後來他退出了候選人的名單,他說,這次他不會把自己的名字再放入候選人的名單。 奧塔哥大學講師及政治評論員Bryce Edwards認為,Cunliffe應該會在這次黨魁換屆中拔得頭籌,他說:“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Cunliffe有他的優勢,他一直擔任部長,具有相當程度的公眾知名度,並且贏得了相當的尊重。上次的失利使得他在黨內的排名靠後,但是為了即將到來的大選,工黨內部會更加統一,Cunliffe會得到更多的支持。” 對於Cunliffe的能力,Edwards十分看好,這位評論家認為,一些“搖擺不定的選民'',和工黨內部的中間派也會將他們的支持票投給Cunliffe,這將毫無疑問地把他推向黨魁的席位。 他還認為,Robertson先生也將是一個強有力的競爭者,至於Andrew Little,他有可能是一匹黑馬。 下屆大選工黨有戲嗎? 剛剛出台的一份民調則顯示,工黨和綠黨的支持率相加已經超過了執政的國家黨,工黨近日的表現並不能說不好。就在幾周前,工黨也已由David Shearer宣佈了很有爭議的住房政策。 在利空出盡的時候宣佈辭職,有分析認為這或是工黨在積極為明年大選佈局。分析人士認為,如果工黨推出David Cunliffe和Shane Jones的競選組合,明年大選工黨仍有和國家黨一戰的底氣。 如果把工黨、綠黨和優先黨一起算上,將會對國家黨構成相當的威脅;而在行動黨、聯合未來黨生存空間被一再壓榨的情況下,缺乏合作夥伴的國家黨若不能達到超過50%的絕對多數,其當選把握其實未必那麼讓人放心。 對於David Cunliffe,分析人士認為,Cunliffe是一個形左實右的人,在左派政黨裡,他的一些觀念,包括經濟、金融政策更靠中間,如果他當選工黨黨魁,在經濟增長方面也許會有一番作為。 另一位呼聲很高的候選人Grant Robertson也不容小覷。Robertson曾經在新西蘭外交部、聯合國、薩摩亞新西蘭海外援助組織等機構供職,在教育、醫療、公共服務、中小企業建設等方面經驗豐富。他曾經擔任過前工黨領袖、鐵娘子Helen Clark的顧問,在2005年大選中成為工黨重量級的智囊人物。和稍顯另類的David Cunliffe相比,Grant Robertson更接近傳統的工黨政治人物形象。 不過,一些民眾認為,新西蘭目前的這種政治制度留給執政者的發揮空間太小,無論誰執政、誰上台,發揮的空間都有限。除了在大選之年說上幾句大話,根本無法在未來有所作為。再加上3年一選,往往是屁股還沒坐穩,就得預備著下台,所以,最迫切的問題是怎麼將這把交椅牢牢霸住,而不會想到國計民生的問題。或者,有些人也想了,可是,郎君有情交椅無情,說到底,還是坐牢了頭把交椅再做他想。 三年一次大選,無非是政客的遊戲。讓我們且拿把躺椅,慢慢地坐了觀看!
誰將會成為工黨下一個引路人?
本週三,工黨領袖David Shearer毫無徵兆的辭去黨魁職位。消息發佈後在新西蘭政壇引起了震動。離下一屆大選還有一年多的時間,David Shearer在這個節點辭職,外界普遍認為是為明年大選做準備,留下足夠的時間給新的黨魁備戰! 政治是無情的,坊間現在最熱的話題,已經從同情老好人David Shearer,逐漸轉移到猜測那個在明年引領工黨挑戰John Key的,究竟會是誰? David Shearer為什麼走人 David Shearer對外公開的說法是,鑒於自己無法再獲得黨內核心成員的完全擁護,應讓位給新人帶領工黨迎接2014年的大選。但是讓位並不意味著離開工黨,他仍很期待擔任工黨成員和Mt Albert區的國會議員。並且表示無論誰成為下一任工黨黨魁,他都會盡全力支持。 Shearer在2009年進入國會,擔任工黨黨魁不到2年時間。他第一次成為國會列席候選人是在1999年,此前曾為前任外交部長Phil Goff擔任了兩年時間的顧問。他在2002年沒能成功獲得工黨懷塔奇爾的提名,隨後從事人道主義相關工作。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期間,Shearer和妻子Anuschka Meyer擁有豐富的援助工作經驗,其中包括1992年在索馬裡內戰期間協助設立難民營。 前總理Helen Clark從Mt Albert區議員職位辭職並到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工作後,Shearer也曾經在巴格達為該機構工作。回國後在2009年6月贏得了Mt Albert區議員席位。在2011年大選中,他獲得大多數選民支持留任Mt Albert區議員,並在2011年11月工黨前任黨魁Phil Goff辭職後成功競選成為工黨黨魁。 當年和David Shearer角逐黨魁職位的,主要就是現工黨財政事務發言人David Cunliffe。David Cunliffe被認為熟悉經濟、財政,是個成熟的政客,但是他剛愎自用,黨內人際關係欠佳,和眾多大佬貌合神離。他輸給David Shearer,與其說是本人力不能及,不如說是黨內力量妥協的犧牲品。 對於David Shearer的表現,外界的看法是,他是一個成功的社會活動家,但是離一個傑出政治家還相去甚遠。工黨在他擔任黨魁的近兩年來一直表現平平。批評人士認為,David Shearer缺乏應對媒體的能力,對於重要的經濟和社會事務缺乏足夠認識,除了過於理想化的口號外,很難吃透和闡述具體政綱。 不過,David Shearer的表現雖然一般,但在過去的幾次信任危機時,他始終能涉險過關。這一次突然辭職,是否有人逼宮現在還尚未可知。但讓人頗為好奇的是,最近一段時間工黨內外對於David Shearer的批評並沒有當初那麼強烈,他的表現也中規中矩。一直對David Shearer容忍度“超高”的工黨大佬們,為什麼會突然對他失去信心?難道,工黨一直在下好大的一盤棋? 誰會脫穎而出? 昨天下午,工黨宣佈了選舉新任黨魁的辦法和時間。從即日起,工黨接受候任黨魁的提名,截止日是8月26日(下週一)。如果獲得提名的候選人超過1名,工黨的國會議員,黨員及關聯工會組織代表等將會在今年9月15日選舉產生新的黨魁。工黨內部正在制定一個規程,以防止在選舉過程中出現人身攻擊,惡言相向的情況。 目前,David Cunliffe和Grant Robertson被認為是最有可能參與競選的人選,另一位老資格黨員Andrew Little也不容小覷。 對於外界的傳言,Grant Robertson目前保持淡定,他說他還沒有時間消化和作出任何決定。他不會對外界發表任何見解,目前也不確定是否會競選黨魁位置。他說:“我要花費一些時間,跟我的黨內同事交談,就整體做一個統籌,然後我會作出決定。當然我不排斥出任黨魁的意向。” 在Shearer辭職當天,Robertson召開了一個特別的新聞發佈會,有媒體問他為什麼要舉行這樣一個發佈會,Robertson先生說,這是因為記者一直在他的辦公室門外等了兩個小時,他需要先回答他們的問題:“我正在考慮我的選擇,當我做好決定後,我會告訴你們。” Robertson先生目前將繼續擔任副黨魁。他說,他從未表示過對Shearer有任何信心不足的想法。對於Shearer的辭職,Robertson認為是因為所有黨內成員都希望工黨在選舉中得到更好的支持。 另一位熱門候選人David Cunliffe表示,對於他是否擔任黨魁一職,他目前沒有任何決定以及計劃,一切要看未來幾天工黨內部的決定。他說:“我會咨詢工黨成員,我的選民委員會以及我的支持者,然後在接下來的幾天再做出決定。 Cunliffe在2011年黨魁的選舉中敗給David Shearer。他的才氣過人,但是性格傲慢,跟澳洲總理陸克文有點像。Cunliffe對於Shearer一直表示出不大配合的態度,曾經被Shearer降格為後排議員。當Shearer辭去黨魁後,Cunliffe說:“這是Shearer對工黨做的最大貢獻。” Andrew Little是另一個被外界視為可能成為黨魁的人選,對於Shearer的辭職也拒絕發表任何評價,僅僅以沒想到來回答。對於他是否會出任新黨魁,他也沒有任何意見發表。他對於Shearer先生的評價是:“擁有男人的『榮譽和正直』。在被問及黨魁的更換和交替是否會損害工黨利益,Andrew Little說:“黨內的競爭永遠不是一件好事,但這是現實,我們必須接受。” 工黨的財政發言人David Parker曾在2011年工黨黨魁換屆時,也曾經是候選人,後來他退出了候選人的名單,他說,這次他不會把自己的名字再放入候選人的名單。 奧塔哥大學講師及政治評論員Bryce Edwards認為,Cunliffe應該會在這次黨魁換屆中拔得頭籌,他說:“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Cunliffe有他的優勢,他一直擔任部長,具有相當程度的公眾知名度,並且贏得了相當的尊重。上次的失利使得他在黨內的排名靠後,但是為了即將到來的大選,工黨內部會更加統一,Cunliffe會得到更多的支持。” 對於Cunliffe的能力,Edwards十分看好,這位評論家認為,一些“搖擺不定的選民'',和工黨內部的中間派也會將他們的支持票投給Cunliffe,這將毫無疑問地把他推向黨魁的席位。 他還認為,Robertson先生也將是一個強有力的競爭者,至於Andrew Little,他有可能是一匹黑馬。 下屆大選工黨有戲嗎? 剛剛出台的一份民調則顯示,工黨和綠黨的支持率相加已經超過了執政的國家黨,工黨近日的表現並不能說不好。就在幾周前,工黨也已由David Shearer宣佈了很有爭議的住房政策。 在利空出盡的時候宣佈辭職,有分析認為這或是工黨在積極為明年大選佈局。分析人士認為,如果工黨推出David Cunliffe和Shane Jones的競選組合,明年大選工黨仍有和國家黨一戰的底氣。 如果把工黨、綠黨和優先黨一起算上,將會對國家黨構成相當的威脅;而在行動黨、聯合未來黨生存空間被一再壓榨的情況下,缺乏合作夥伴的國家黨若不能達到超過50%的絕對多數,其當選把握其實未必那麼讓人放心。 對於David Cunliffe,分析人士認為,Cunliffe是一個形左實右的人,在左派政黨裡,他的一些觀念,包括經濟、金融政策更靠中間,如果他當選工黨黨魁,在經濟增長方面也許會有一番作為。 另一位呼聲很高的候選人Grant Robertson也不容小覷。Robertson曾經在新西蘭外交部、聯合國、薩摩亞新西蘭海外援助組織等機構供職,在教育、醫療、公共服務、中小企業建設等方面經驗豐富。他曾經擔任過前工黨領袖、鐵娘子Helen Clark的顧問,在2005年大選中成為工黨重量級的智囊人物。和稍顯另類的David Cunliffe相比,Grant Robertson更接近傳統的工黨政治人物形象。 不過,一些民眾認為,新西蘭目前的這種政治制度留給執政者的發揮空間太小,無論誰執政、誰上台,發揮的空間都有限。除了在大選之年說上幾句大話,根本無法在未來有所作為。再加上3年一選,往往是屁股還沒坐穩,就得預備著下台,所以,最迫切的問題是怎麼將這把交椅牢牢霸住,而不會想到國計民生的問題。或者,有些人也想了,可是,郎君有情交椅無情,說到底,還是坐牢了頭把交椅再做他想。 三年一次大選,無非是政客的遊戲。讓我們且拿把躺椅,慢慢地坐了觀看!
先驱報記者 康妮
薄熙来案8月26日庭审实录
薄熙来案8月26日庭审实录
26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五天。8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辩论。25日,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济南中院正通过其在人民微博的官方微博播报案件审理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薄熙来自行辩护
【庭审现场一】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收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 . 9446 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 份证言笔录、4 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 . 86 万欧元购房款
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
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 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 . 86 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
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
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 %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 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 . 86 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 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 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 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
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 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 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 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 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并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具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明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中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公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 . 86 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以默许
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 年8 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 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 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3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 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 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 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 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00 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 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 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 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 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 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 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 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王正刚向其提议将工程款给其补贴家用时,不但没有拒绝并严厉批评王正刚,没有要求王正刚将工程款立即上交大连市政府处理,反而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并让王正刚去与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贪污500 万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刚是这一合意的提议者,薄熙来是这一合意的决策者,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则是这一合意的具体实施者。对上述事实,尽管被告人薄熙来始终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是薄熙来决策;薄熙来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的行为及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其具有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来提出的辩解既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没有证据证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管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工程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共同侵吞了500 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综观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其一系列行为都是紧紧围绕着薄谷开来杀人和王立军叛逃来进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充分证明了薄熙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王立军当庭证言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郭维国、王智、王鹏飞、谷开来、吴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证人证言,对薄熙来这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也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得到了薄熙来亲自主持的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会议记录、亲自签批的《 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 以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等书证的印证。综合上述证据,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实施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罔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公权力必须规范行使。不干预办案、不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弄虚作假,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对这些一般公职人员都应当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薄熙来更应当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获悉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有意违规违法实施了干预办案、打击报复、违规免职、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证自明。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被告人薄熙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薄熙来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公诉人出示的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已经追缴或者抵缴,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系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来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曾对某些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写过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其中,对收受唐肖林贿赂和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徐明资助薄瓜瓜在国外“衣食住行”费用的事实多次供认;对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法国尼斯别墅事实中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看幻灯片的关键情节也曾供认,对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事实供认其“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并表示“愿意认可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 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大部分客观行为也做过供认。但是,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因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的口供为依据。任何人,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26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五天。8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辩论。25日,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济南中院正通过其在人民微博的官方微博播报案件审理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薄熙来自行辩护
【庭审现场一】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收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 . 9446 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 份证言笔录、4 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 . 86 万欧元购房款
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
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 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 . 86 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
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
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 %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 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 . 86 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 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 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 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
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 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 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 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 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并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具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明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中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公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 . 86 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以默许
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 年8 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 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 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3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 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 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 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 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00 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 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 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 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 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 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 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 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王正刚向其提议将工程款给其补贴家用时,不但没有拒绝并严厉批评王正刚,没有要求王正刚将工程款立即上交大连市政府处理,反而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并让王正刚去与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贪污500 万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刚是这一合意的提议者,薄熙来是这一合意的决策者,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则是这一合意的具体实施者。对上述事实,尽管被告人薄熙来始终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是薄熙来决策;薄熙来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的行为及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其具有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来提出的辩解既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没有证据证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管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工程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共同侵吞了500 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综观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其一系列行为都是紧紧围绕着薄谷开来杀人和王立军叛逃来进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充分证明了薄熙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王立军当庭证言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郭维国、王智、王鹏飞、谷开来、吴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证人证言,对薄熙来这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也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得到了薄熙来亲自主持的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会议记录、亲自签批的《 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 以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等书证的印证。综合上述证据,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实施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罔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公权力必须规范行使。不干预办案、不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弄虚作假,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对这些一般公职人员都应当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薄熙来更应当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获悉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有意违规违法实施了干预办案、打击报复、违规免职、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证自明。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被告人薄熙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薄熙来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公诉人出示的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已经追缴或者抵缴,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系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来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曾对某些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写过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其中,对收受唐肖林贿赂和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徐明资助薄瓜瓜在国外“衣食住行”费用的事实多次供认;对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法国尼斯别墅事实中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看幻灯片的关键情节也曾供认,对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事实供认其“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并表示“愿意认可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 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大部分客观行为也做过供认。但是,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因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的口供为依据。任何人,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人民网
2013年8月25日星期日
晚晴部份会员间友谊情感的诗意表达
答谢
承蒙众友诚邀请,
各家美味皆赏尽,
席间同温旧时景,
欢声笑语滿堂声。
今日欢聚喜盈盈,
明日燕雀各自行,
千言万语道不尽,
人间最爱是真诚。
但愿天䏻遂人情,
时光倒流永年靑,
以茶代酒千杯少,
翘首再待来日近。
作者:胡娟娣 2013年8月25日于新西兰
送行
老友聚首白云天,
畅扉尽吐别后情,
谈笑风生关不住,
健康快乐最值钱。
君子之交淡如水,
薄歺素酒送别行,
鸿雁北飞情常在,
长空万里传佳音。
作者:鲍培松 2013年8月25日
送好友返浦东
四次歺聚喜交融,
酸甜浓淡尽味中,
暂别千里友谊在,
来日定会再相逢。
结识数载情意浓,
真诚互伩贵由衷,
赋诗只为存佳忆,
更祝福康永伴从。
作者:汤炳圻 2013年8月25日
新西兰老人养老,不靠自己娃
我的邻居,吉姆和杰妮是对80几岁高龄的老夫妻(丈夫吉姆81岁,妻子杰妮83岁)。他们一直独自居住。夫妻二人有一独子,现在悉尼大学任职教授。
我和吉姆做邻居有一年有余了,但我从未见过吉姆的儿子。事实上,从悉尼到访惠灵顿非常方便,因为,每日从悉尼飞往惠灵顿的航班不下10班,而且,行程仅有两个小时。
倒是,上个月,吉姆和杰妮飞往悉尼探望了儿子和儿媳妇,临行前,吉姆专门和我道别,他对我说:儿子和媳妇每日里忙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他们夫妻二人已近两年没有看见儿子和儿媳妇了,所以,这对老夫妻决定:飞往悉尼探望儿子。
然后,顺声,我问吉姆:您们二老是否打算迁入悉尼儿子的家中,安度晚年吗?
吉姆听罢我的话,连忙摇头对我道:他们从未想过依靠自己的儿子养老。一个事实是,现在,他们夫妻两人80几岁了,而他们的儿子也快60岁了,等他们活到90岁的时候,他们的儿子也快70岁了,届时,一个70岁的老人怎么可能有能力照顾一对近90岁的老人呢?
他接着向我解释道:政府会养我们的老。而且,他们非常满意和放心:新西兰政府实施的养老政策。
再一个例证是:珀罗的父母(我的公婆),也是一对高达80岁的老人了。不过,他们一直独自居住在一个小镇上(距离惠灵顿大概有6个小时的车程)。前段时间,珀罗的老父亲病了,,不过,老人从被安排住院--住院治疗---至痊愈回家,整个过程全部由社区和医院负责照顾。当然,所有的费用也由政府负担。而我们,竟然没有回去探望和照顾老人。
事实上,即使我们回去,也不需要我们家属照顾。因为,在新西兰,一旦病人入住医院,那么,这位病人的医疗护理,外加吃喝拉撒睡等全部的生活护理,全部就由医院负责了。
平日里,珀罗的老父母大部分时间花费在自家的花园里,载水果,种蔬菜。
据新西兰统计局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新西兰全国人口是440万,而这其中,65岁,或以上的老人占了14%。并且预计:在未来的15年内,65岁,及以上的老人数量将超过15岁以下的儿童数量。也即是说:新西兰已经进入了老龄化阶段。
在新西兰,不实行计划生育限制政策,不仅如此,政府反而制定了一系列的福利政策:来资助和补助正在养育孩子的家庭。目前,新西兰的新生儿出生率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最高的(每名妇女平均生育2.1个孩子)。而且,每年,新西兰还接受大量的净移民,但是,这依然阻挡不住新西兰迈入老龄化国家的步伐。为此,新西兰人口统计局负责人安德烈.布莱克(Andrea Blackburn)分析道:“之所以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因为:一是,新西兰近几十年来的生育率在下降;二是,新西兰人的平均寿命在增加”(注:新西兰的生育高峰期是:上个世纪的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不过呢,新西兰的老龄化问题,并未引起新西兰老人们的忧虑和恐慌。
一个例证是:2012年2月,新西兰UMR研究所的电话调查数据显示:在新西兰,幸福感最强的竟然是老人一族。
一方面是,新西兰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而另一方面呢,新西兰的老人们却感觉:幸福知足,这,看起来好似不合乎逻辑,不是吗?
之所以是这样的局面,得益与:新西兰政府在全国构筑的一个完善的养老体制。
在新西兰,合法的退休年龄是65岁(男女平等对待),且,退休金的发放与申领者退休前从事的职业,行业,等,统统无关。即,在这里,一个清洁工,和一个政府雇员,在退休的那一天起,从政府手中所申领的退休金几乎是相差无几的。
除此之外,新西兰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福利政策来保障每位老人:老有所依,病有所医。
一 :医疗保障方面,新西兰实行全民医疗免费福利政策,那么,这点上对于所有老年人来说,无特殊要求。即,在这里,老年人就医的医疗费用一律全免。另外,如果老年人在某些私立医院就诊,其费用也可按标准适当给予补贴和优惠。
二:养老的方式。
在新西兰,老人养老的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类,一类是:居家养老。
而这其中,居家养老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能够自理的老人独自居家养老(例如我的邻居,吉姆夫妻)。
再一种是:独自居家,完全自理有一定障碍的老人。这类老人由“当地社区服务公司”定时负责照顾。即,“社区公司”提供职业护士定期到访老人,向老人提供医学护理。同时,“社区公司”还提供护理员定时到老人家里帮助其:洗澡,做饭,购物,等一系列的生活护理工作。一般地,在此类社区的工作人员,除少数为聘用外(例如职业护士,和受过培训的护理员等),其余的,大多数是义工(志愿服务者)。
第二类养老的方式是:入住养老院养老。
而入住养老院又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称为:retirement village(退休村),一般地,入住此类养老院的老人几乎完全可以自理。在新西兰,“退休村”多由私人投资兴建,而退休村的房子可自由在房屋市场上买卖,但是,居住者必须是退休老人。一般地,在“退休村”内部,除了设有宽敞幽雅的养生环境和设备之外,还设有注册护士,护理员,和必备的医疗设备,等。
另一种养老院也称为hospital (医院)养老院,这类“医院养老院”收住的老人大都是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即,失能老人)。一般地,一位老年人被裁定:是否入住“医院养老院”?将由老人的家庭医生做出决定。按照规定:在“医院养老院”内,必须备有注册护士和受过培训的护工7天24小时值班,以方便为居住的老人们提供:医疗服务和生活护理,诸如洗澡,换衣,喂饭,等全方位的护理工作。
在新西兰,养老院建筑一般是庭院式平房,入住的老人每人一间,以保持老人的独立性。
一旦一位“失能老人”入住“医院养老院”,那么,这位老人的吃喝拉撒睡和医学护理工作全部皆由养老院负责。在新西兰,养老机构大多是民营。但是,无论是国营和是民营,实行的管理标准和资金补助政策都是一样的。
最后一种养老方式呢,即是老人跟随自己的子女或者家属居住+养老,但是,这种方式,在新西兰比较少见。
三:新西兰是个尊老敬老的社会。在新西兰,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金卡(老人卡)一个。每位老人凭此金卡可以免费乘坐公交汽车、火车、渡船,免费到所有景点游览,并且享受:水、电、暖、电话等费用的优惠折扣服务。
四:充分发挥老年人价值
在新西兰的一些行业里,例如超市,公共场所等,经常可见:一些老人精神精神矍铄的工作着。
五:社区和民间多样的活动
在新西兰,无论是大城,还是小镇的社区,大都建有专为老年人聚会的场所,例如桥牌室,图书馆,等。除此之外呢,老人们之间也经常通过网络,报纸等相约举行各种私人类的社交活动,诸如:定期野餐,相伴去教堂,结伴旅游,等。例如,我的邻居吉姆夫妻,每日都去一家老年俱乐部打桥牌。
六:在新西兰,“养老体系”实则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产业链,其中,包括:养老院的经营,“退休村”内的房屋买卖,各种老年医疗器械的产与销,以及教育产业,,等。例如,在新西兰,“老年护理”已经成为了一个专门的学科和职业市场。
最后,向大家讲诉一个真实的故事,曾经,我到达新西兰后,我的第一份工作即是在一家养老院工作。嗯,在我的管区里,我曾经护理过一位叫做珍妮的老人,当时,珍妮94岁,曾经,她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一个英俊的儿子,一个乖巧的女儿,还有深爱他的丈夫。但是,人有祸兮旦福,天有不测风云,珍妮的女儿,在年纪轻轻时便死于癌症,而珍妮的儿子呢,在50几岁的年纪丧于心脏病突发,接着,珍妮的丈夫也撒手人寰。就这样,儿女双全的珍妮,在晚年,却成了一位孤寡老人。
不过,在新西兰的养老体系保障下,珍妮,并未成为一位无人问津的孤寡老人,晚年失去行走功能的她,被政府安排住进了养老院。
或许,珍妮的例子在某个层面上可以解释:新西兰的老人之所以过得独立,自主,幸福,得益与老人们背后的保障,即新西兰政府构筑的一个健全完备养老体系,不是吗?
稿源:网络
薄熙来案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26日上午继续开庭
25日上午,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庭审进入第四天,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开庭后,法庭继续围绕薄熙来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证人王立军24日下午出庭所作证言进行质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公诉人认为,王立军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一致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真实可靠。审判长要求书记员将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准确记录在案。
公诉人继续举证,证明薄熙来要求对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办案人员进行审查,违反组织程序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纵容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患有精神疾病的虚假诊断证明,批准对外发布虚假信息等事实。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庭审中,薄熙来承认自己处理相关问题有错误、有过失,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把责任都推到薄谷开来、吴某某等人身上。
公诉人还出示了综合证据,说明了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薄熙来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10时55分许,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26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记者:霍小光、杨维汉
薄熙来案24日庭审实录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今日继续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8时35分许,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发布消息:审判长宣布开庭。法庭继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王某某继续当庭作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一】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两次。
辩护人: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大致时间?
证人: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证人:2002 年2 月。
辩护人: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是。
辩护人: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大连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一次。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证人: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辩护人: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 号楼,后来说在8 号楼,你是怎么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当时想起来6 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是。
辩护人: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 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 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么方法来拿?
证人:我说过以咨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怎么说的?
证人: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么办?
证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么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后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你到底说没说过用咨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对。
辩护人: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是。
辩护人: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和亲笔供词。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二】
辩护人: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我说的是钱转给大连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不好处理是什么意思?
证人: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找的薄熙来,最后找的李某某。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是。
辩护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后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是。
辩护人: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是。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对。
辩护人: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后见的她?
证人: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后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 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考虑。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证人: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么?有这话吗?
证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证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么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是。
被告人: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我先提的有500 万元工程款,然后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证人: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已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对。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么?
证人: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后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已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 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 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 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 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 有5 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三】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后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后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糙)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后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四】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 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 、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 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 年底验收完工。
4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 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 后,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 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 、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 、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 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 、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百万元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
答: 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 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后来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00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 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么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 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后,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 我对薄熙来说,“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已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 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 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么钱?
答: 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么钱。我收了 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于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 、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 、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 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 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 “领导”(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 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 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大领导”(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后来王正刚和我说: “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 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后我告诉严某某说:“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然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 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 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00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 、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 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 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 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于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 … 建议把这500万 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 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 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 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五】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么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关 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已经离开了大连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 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 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 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 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于谷开来2012年11月5日的证词中讲了这么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 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 白是怎么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 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 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 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 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 本书《胜诉在美国》,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 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 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 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 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 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
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 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 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 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 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 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 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 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 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
辩护人:随后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 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 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么 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么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 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六】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后一致的情节:2000年大连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后工程结束后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后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后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么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 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后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 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 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么,你当时说过什么。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 有问题,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 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好的。关于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查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 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欲的人 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么最后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么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补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于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 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立功,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后,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 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后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 “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率吧。”过后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我说:“对,是有这件事。”后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辜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么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过来吧。”我说:“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么做,是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后,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 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 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 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 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 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 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 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后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 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后来 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 (l)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后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 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后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 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 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 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 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 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 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七】
审判长:在对本组证据质证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注意,对证据的质证要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相关的辩论和辩解意见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这些事我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和我都无关,我都不知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请问公诉人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公诉人:关于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毕。
辩护人:这些证据被告人薄熙来已陈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关于这些证据本身我们没什么意见,意见就一条,李某某的证人证言有这样一段话,他说:我知道 大连打过来的钱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后人家要钱的话肯定得如数还给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这个意思,这150万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钱,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赶紧还给他。这些钱开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户上,2004年时候我把其中150万借给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钱的事开始赵某某不知道,后来借 出去后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后很生气。这段证言说明赵某某是通过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钱,转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后他又取的现。现在认定李某某收到钱了,从公 司打过来的钱他收到了,但现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万元的税,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万,笔录于2012年6月作出,那时这些钱还没要 回来,要回来再给赵某某。因此这500万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这150万没有收到。第二个意见,刚才公诉人举出来的证据,基本都是与指控相关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从大连市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的领导住宿的问题、领导活动表啊等等,所有的这些书证,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证据,等辩论时我们会引用。
审判长: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内容,本庭已经听明白,并已记录在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在庭后研究评议,并作出决定。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 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的 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 点,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叛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么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后,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 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么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 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后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 心脏猝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么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后,你做了什么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么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后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于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 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 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么突然冒出这么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 个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么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 那个1号楼。以后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 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 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 但我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 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 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 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过什么话吗?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为很生气,我主要就是质问他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气话,但是这些气话怎么来确认,我想请法院根据这些证词确认就是了。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后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 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 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了,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 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么好, 为什么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么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么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 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么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后有无再次提到关于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被告人:因为谈话间提到,王立军也说过,或前或后我记不清了,是以辞职信的方式检举谷开来的,事实上这些辞职信我并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这些信。
公诉人:后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此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拿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后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么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么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后,过后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么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后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么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么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 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 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 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 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 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 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 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
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
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八】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 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 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 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 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 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 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 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 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政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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