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宪法
新西兰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独立国家。伊丽莎白二世女皇(英国女皇)为新西兰女皇。新西兰的宪法历史可以追溯到1840年。当时,根据《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毛利人用其主权换取了条约的保证,新西兰从此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五年前的1835年10月28日,新西兰部落首领联合会议的一次会议宣布新西兰独立并且签署了《独立宣言》。
《新西兰1852年的宪法法案》将最为重要的法定宪法条款纳入一部法律之中,并且澄清了政府权利移交的相关规则。
作为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一些英国法律(称为“帝国法”)仍然有效,有些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宪法法案,比如自由大宪章和1679年的人身保护律等。
王权与总督
总督是新西兰王权的代表,行使法令和普通法律赋予王权(君权)。《1983年的特许权法案》明确了总督的权力,而法院有权决定这些权力的限制。总督的主要宪法职能就是协助在议会中得到最多支持的政党的领导组成政府。
王权是议会的一部分,而议案要成为法律必须征得总督的同意。然而,宪法惯例和《特许权法案》均要求总督遵从部长们的建议。在非常情况下,如果总督认为政府意图违反宪法行事,则他(或者她)有权拒绝建议,这被称为“保留权”。
总督由君主按照首相的提名任命,任期通常为五年。
近来的宪法改革----选举制度改革
1992年9月19日,就选举制度改革举行了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由两部分组成。选民首先被要求对是保留现存的简单多数当选体制还是进行选举制度改革进行投票,然后,选民们再在辅助成员选举制、单一可转让投票制、混合比例选举制和优先选举制中进行选择。
1217284个投票人中1031257人(84.7%)投票支持改革。在支持变革的人中70.5%支持混合比例选举制。
与1993年大选同时进行的第二次投票中,投票人在简单多数当选体制和混合比例选举制中进行选择。前者获得884964张选票(46.1%),后者获得1032919张选票好(53.9%)。1993年《选举投票法》对混合比例选举制的细节进行了规定。
1993年《人权法案》
1994年2月1日,1993年《人权法案》生效。该法案将1971年《种族关系法》与1977年《人权委员会法》合并,并且增加了五种禁止岐视的情况。
目前,13种歧视是被禁止的,其中包括;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民族信仰、政治观点、肤色、种族、人种或者民族血统、残疾、年龄、职业、家庭状况和性别倾向。
歧视为非法的领域与前法相同,包括就业,前往各个处所、使用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获取食物和服务,获取土地、房屋和其他居住设施,入学。
该法还含有与种族不和、性骚拢和种族骚扰有关的条款。
该法修改了投诉解决的程序。人权委员会设立投诉部专门解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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