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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星期四

律师说法:移民法修訂草案規定新類型居民



移民法修訂草案近日在國會進行討論,其目的在於確保紐西蘭移民系統穩健,同時進一步保障紐西蘭邊境安全。

  1.修訂內容提出許多解決海外勞工受剝削問題的措施。

  2.該草案將允許:

  (i)增加移民官的搜查權,包括進入及搜查僱員處所的權力,查出非法員工、檢查文件及對僱員進行面試,以確定僱員和僱主都遵守移民法。

  (ii)收集可被遣返者以及非紐西蘭公民抵紐時的生物識別信息。

  (iii)持居民簽證的僱主若對持有限制條件的臨時工作簽證的員工進行剝削將可面臨被遣送出境。

  (iv)通過對簽證申請者徵收“遷徙稅”(從移民稅改名)產生收益,為移民局系統籌資。

  (v)對按1993年隱私法案進行的個人信息要求以絕對酌情權做出的決定不提供理由。

  3.草案立法後無疑將有助達成其部份目標和目的,同時減少外來勞工遭剝削的問題。

  4.這些措施將對“買工作”、在不人道環境下工作、工資短付及薪水遠低於最低工資等現象產生威懾作用。

  不過該草案遺漏了許多現行法案下的技術因素。

  5.該草案以新分類方式對居民進行分化——10年以上的居民和10年以下的居民。

  6.第161節列舉了違反特定法規的居民或被遣返。

  7.第350和351節列舉了僱主僱傭非法員工和剝削非法工作者的違法行為。

  8.草案意在將(第350和351節)中的違法行為置於第161節所敘範圍下,令僱主可在違反這些規定的情形下面臨遣返。

  9.不過,草案中的條款43意在修訂第161節,讓持有居民簽證10年以下者在違反第350節(1)(a)或第351節的情形下可面臨遣返。

  10.這意味著相比持居民簽證10年以下者,持有居民簽證10年以上者能夠剝削僱員而無需被遣返。

  11.草案在對一些居民產生追溯效應的同時對另一些居民區別對待。一些持居民簽證五年並曾在幾年前僱傭過非法員工的人突然因此陷入不利情形。基於許多理由,追溯法例並不是理想法例。

  12.這些條款/修訂是否違反了1990年紐西蘭權利法案的第19節和第26節(不受歧視及不被追溯懲罰);以及1980年人權法案第21節(g)條(禁止帶有歧視的立場)?

  13.是否應對所有違法居民一視同仁地讓其可被遣返?國會需對此事進行更多討論。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

  14.草案同時在缺乏適當的制衡機制下給予移民官更大權力。

  15.許多移民官曾被發現濫用權力並有腐敗行為,這與一般公認的法律準則相違背。

  16.草案不允許詢問在行使絕對酌情權下所作決定的理由,這給誤用權力留下了可能性。

  17.眾所周知,絕對酌情權是移民官在委託權下行使的,他們比時常受到國會、媒體及同僚監督的移民部長級別要低很多。

  與建議的修訂不一致:

  18.草案中條款18修訂了移民法第61節,但其內容似乎與172節規定的不一致,因第61節移除了酌情權,而第172節仍保留這一酌情權。

  19.或許第61節和第172節都應被修訂,以闡明如果一個人提供良好並充足的理由,那麼此人或不需被遣返,而可合法停留在紐西蘭,移民部長或將為其提供合適的簽證。

  移民局系統的額外收益:

  20.對所有簽證申請人徵收“遷徙稅”或將對申請人造成額外開支和負擔,從而導致減少了申請數量,而非產生額外收益。這會對鼓勵外國遊客和移民赴紐產生消極影響。

  21.或許徵稅一事應考慮其他國家的做法,令紐西蘭可以繼續保持其競爭力,作為各國遊客和移民們的可行選擇。

  總體來看,這一草案在達成其最終目的和目標上方向是正確的。




撰文:George Bogiatto律師行Gurbrinder Aulakh律師       翻譯:Lu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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