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地方政府
新西兰的地方政府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中央政府。然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权力须经议会授权。
地方机构分为三类:区域机构、领土机构和特别机构。独立与中央政府,这些机构有其财政来源。这些财政来源主要是对土地财产征收的地方税。
地方机构对其选民负责。立法包括不计其数的要求地方政府在作出重要决定前必须通知公众并征求公众同意的规定。
地方政府机构;
12个区域牲委员会,74个领土机构、154个社区委员会、6个特别机构。
区域性委员会
区域性委员会主要职权如下:
1.根据《资源管理法》享有的职权。
2.根据《土地保护和河流管制法》享有的职权。
3.管制宠物和有害植物。
4.港口管理和海洋污染管制。
5.区域性国民防务。
6.监督运输计划。
7.管制旅客运输经营者。
领土机构
74个领土机构包括:15个市政委员会、58个区委员会、柴桑群岛委员会。
领土机构的职权广泛,涉及根据1991年《资源管理法》车有的土地使用管理权、噪音控制、垃圾管理、道路、水供应、污水管网和处理、垃圾收集和处理、公园和保护区、图书馆、土地划分、养老者住房、健康检查、酒业许可、建筑许可、停车管理和国民防务。
社区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主要提倡社区利益,是领土机构和社区协商的途径。社区委员会的权利来自领土机构,但是不包括税收征集、任命工作人员或者拥有财产在内。
社区委员会部分由社区选举,部分由领土机构任命,或者可以全部由选举产生。
地方政府选举和成员资格
地方政府的选举每第三年的10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举行。所有的区域性委员会、领土机构、特别机构和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同时进行。
投票程序
一般进行邮寄投票。投票与议会选举接近: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名单上列明,选民在其赞成的候选人名字后划勾。
谁有权投票?
如果有权参与议会选举的选民在选民登记中的地址在地方机构的行政区划之内,则自动有权参与其居住地的地方选举。
纳税人有权在其纳税地进行选民登记和投票。
地方机构的任职资格
在满足居住地和国籍要求的情况下,在议会有权参加选举的人有权在区域性委员会、领土机构或者社区委员会选举中当选。
地方政府委员会
委员会由包括地方政府长官任命的主席在内的三人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地方政济的准则和司法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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