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

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议会与选举

新西兰宪政制度介绍--议会与选举


众议院

新西兰议会由代表新西兰权利(通常由总督代表)的统治者和民选的众议院组成。1986年宪法法赋予议会立法权。

也许众议院最为重要的特权就是1688年《权利法案》所保证的言论自由,议长宣称总督对此也予以确认。

众议院应总督的要求召开会议。由众议院选举产生的议长是主要主持会议的官员,维持会议的秩序并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议事程序

议事程序是众议院的程序规则。新的议事程序于1996年2月20日生效,以预先适应混合议员比例选举制度。

修改的背景情况在《常设程序委员会的程序规则报告》中列明。修正案于1996年8月通过。

党派地位

众议院由两大党派组成,多数派组成政府,少数派组成反对党。

然而,在混合议员比例选举制度中,每一政党都难以在众议院占绝对多数从而组成政府。

现行的议事程序特意为政党提供了在众议院中被承认的机会,比如在辩论中投票表决和口头提问。

政党组织委员会是发展政策与策略实现的主要途径。

党派代表

1996年10月12日举行的大选中,两个主要政党一一国民党和工党,并未获得决定多数的地位。1996年12月11日,国民党与新西兰第一党签署联合协议,16日新政府宣誓就职。

(1996年大选中的政党为争取选区席位、政党候选人、党派候选人席位而展开竞争。参加竞选的政党主要包括ACT党、同盟党、奥地罗拉大麻合法党、基督教联盟党、独立党、工党、毛利党、麦克吉利卡蒂严肃党、自然党、新西兰保守党、新西兰第一党、国民党、进步绿党、自由人党、联合新西兰党、其他党派。资料来源:新西兰司法部)

立法程序

建议的法律以“提案”的形式提交众议院。所有类型的提案在众议院遵循相同的程序,议事程序要求众议院对每一提案审议三次。

议会

议会为议员和众议院提供行政和协助服务,此项事宜由议会委员会负责。

议会选举与普通投票

选民登记是强制性的,而投票不是强制性的。年满18岁的新西兰公民有权参加选举。

投票

在选举前有效地进行登记的选民才有权投票。大多数的选民在选举日在本选区的投票站授票,但是选民也可以以特殊选民的身份在选区之外投票。由于疾病、旅行或者其他原因,选民亦可在选举日前在选票签发处或者家庭进行特别投票。在国外投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

投票实行秘密投票制。在选举日当晚,各选区初步统计普通投票,而选举的最终结果将于特殊和国外投票将被收到并且统计出来后,即选举日的两个星期后公布。

选区划分

选区根据人口和居住情况每五年变更一次。选区划分起草公布之后,代表委员会将对反对与支持意见进行考虑并最终作出决定。

毛利人选区与毛利人

毛利人后裔可以定期登记。毛利人选区的设置根据毛利人登记状况决定。1996年大选时曾设置毛利人选区,1999年大选设置六个毛利选区。

大选结果

议会议员每三年选举一次,上次选举于1996年10月12日举行。1996年大选的选民总数2418587人,投票总数2080542张,占选民总数的88.3%。

新选区

代表委员会于1998年7月新设两个选区。

由于奥克兰人口急剧增如,新设立了罗斯基尔山选区,而现有的选区也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为反映社区利益,附近的选区被重新命名为维特克选区、提提兰吉选区和特阿塔图选区。

由于奥克兰到桃落地区毛利人口的增长,在此岛建立了豪拉吉毛利选区。这使得选区的边界发生巨大变化,特台罗西地和特温华选区被改名为沃端吉和罗西地选区。

在北岛,尤其是北岛中部、东海岸和威灵顿地区,选区发生了巨大变化。南岛,尤其是基督教教堂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调整。

议会120个席位中,有67个选区席位和53个党派席位(比第一次混合比例选举时的55人少了两人)。

公民提议投票

根据1993年《公民提议投票法》,对于任何问题,均可进行无拘束力的投票,具体步骤如下:

1.向众议院工作人员提交投票建议。

2.工作人员宣传建议的问题,法律允许在28天内对此提出意见,并在此后的三个月决定议题的最后措辞。

3.工作人员与提议者或者其他人员协商,决定议题的最后措辞。

4.组织者在决定公布后的12个月内征集登记选民总数的10%的签名并将请愿书提交工作人员。

5.核查请愿书,如果一切适当的话,议长将将请愿书提交众议院。

6.自请愿书提交之日起1月内由总督决定投票日。除非议员中75%投票延迟,投票应在提交之日起1年内进行。

7.进行投票并宣布结果。结果仅反映公民的倾向而对政府无拘束力。

第一次全国性的邮寄投票

1997年9月,新西兰第一次通过邮寄投票的形式对强制性退休储蓄制度进行了投票。

政府提交给选民的问题是;“你是否支持强制性退休储蓄制度?”

总数1988650张选票中有163309张投票支持。在2475220个选民中,参加投票的占80.3%。

皇家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1908年《调查委员会法》授权总督指定人选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报告:

1.政府行政

2.现行法律的运作

3.立法的必要性或者适当性

4.执行公务的官员的行为

5.公众被杀害、伤害或者面临被杀害、伤害的风险的灾难或者事故(无论是出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

6.其他对公众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委员会向总督报告,总督随后将结果交付部长。报告通常公开发表。

通常认为皇家委员会具有最多的特权。部长可以成立一个委员会去调查具体事宜,然而此类委员会尽管在一些情况下协助的权力,但是通常并无法律依据。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